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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、将论之四(士卒和营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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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王嬴政的书房之中,秦王嬴政、长史李斯、季缭正在倾心交谈。

秦王:季缭,前日你的兵法之论很有见地,诸位将领们普遍反响不错。评价你的军事主张是活学活用了《孙子兵法》,又有新的创造性发挥,这很好!那么,本王来问----改良了武器、采用了你所说的战术,你能给大秦打造出一支能够征服天下的雄师劲旅吗?

季缭回答:若是如此,可以打造一只能胜之师,但还不能凭借它征服天下!

秦王:请细细讲来-----

秦王:一次战争能否胜利,不仅仅取决于武器装备的优劣,还取决于君王、谋臣和将帅的决心和意志、以及临阵指挥能力,而更重要的是手持武器的战士!

再好的战略谋划、再好的阵法、再有利的时机和地形环境,也需要士卒用命才能最终去实现和利用,否则终究还是一夜昙花、毫无助益。

士卒是人,他们有父母、兄弟、姐妹、妻子儿女,所以他们有牵挂,有牵挂的人都不愿意死。

他们的对手也同样是人,也同样勇武善战、不屈不挠。在秦军士卒背井离乡的进攻作战中,

士卒们会有乡愁、会有对亲人、恋人、子女的怀念,会有生存的渴望。所以,就会有畏惧和恐惧,退缩和逃避,这是督战队的长剑也不能完全禁阻的事情。事实上,每次作战时,居于军阵身后的督战队都会有大量伤亡。为什么?自相残杀所致!

要驱使士卒们效命沙场、慷慨赴死,逼迫和军纪的惩罚、家属的株连有必要,但不是最好的办法。最好的办法是让士卒知道为何而战、自己战死后的结果。君王要争霸天下,百姓却只想着在田间炕头过安稳的日子,这里面存在很大的利益冲突。

要把这种彼此冲突的利益转化为利益共同体!君王得了天下,血泊中存活下来的士卒能得到什么?死难战士的家属会得到什么?战士身后,父母妻子有没有人或国家扶养救助?

怎么办呢?诱之以利,不能只是嘴上说,要有立法、约法来保障,这种君臣约定,绝无戏言!

秦国尽管兵力雄厚也不如六国之和,常言说杀敌三千,自损八百,那还是打胜仗的时候。战争就是绞肉机,伤亡在所难免。所以,抚恤必须优厚,使其老有所养、幼有所依。活着的要分封土地、位列公侯,士卒才肯去效命沙场。

儿女情长,军队也要有慰藉士卒的营妓,也可以征召女兵。除了叛逃,将帅不可以拒绝临战的士兵们,最后的任何要求!

没有后顾之忧的士卒,就是毫无顾忌的战斗机械,值得他用命运去赌一把明天。

这样的士卒就叫做猛士,这样的军队才是虎狼之师。

秦王嬴政点点头:嗯,----君臣立法约定(未来的利益)是个好办法!开设营妓吗?这个---却与民俗不合、有些悖离礼义啊。

季缭:属下以为,主要是使用敌国妇女,征召本国自愿从军的女子或妓女、官奴。

李斯:吕公在相位之时,对女闾管束略有松动,到现在已成泛滥之势,败坏民风、毫无益处。干脆将全国女闾除巴蜀之外全部关闭,令妓女、歌女尽皆从军如何?

秦王嬴政还有疑虑:万一士卒们食髓知味、耽于淫乐怎么办?

季缭:条令约束之!凡训练不刻苦、征战不勇猛的,没他们的份-----

秦王嬴政:好,那就这么办吧!

李斯一声令下,秦国军警出动,巴郡和蜀郡之外的秦境之内,所有红楼、青楼、烟花妓院、洗浴城、夜总会、洗头城、按摩发廊全部被一夜查抄,拿获了其中所有的歌女、舞女、妓女。

几日后,李斯不好意思地对季缭说:费了不少力气,秦国全国只拿获了不到000名妓女,排除了老的、小的,适龄的女子们只剩下千把人了。

先秦时代,民心厚朴,远远没有今天社会那样“开放”。现在一个中等城市,妓女随便一抓就上万,暗娼数目还要翻几倍。高级妓女也不少,文艺圈里一大堆。这些龌龊的社会问题出在哪里?一方面是现今不少女子们品格低下,要钱不要脸,嫁人就想嫁“高富帅”,给钱不惜玩“P、4P”,私生活糜烂的很。其实真正的富豪择偶的标准正是:不但要漂亮的、还要有文化修养、而且必须是处女。另一方面是打击不力。古代是官府严格管制妓院、现代是管理部门“自主经营”或“委托社会经营”,二者天壤之别。

季缭:这也太少了些吧!秦军常备军就有50万呢-----大人您再想想办法。

最终,又从沦为官府奴隶的女子中遴选了000多人,算是勉强编组成了8个军妓营。

季缭还是抱怨人数太少,李斯无奈地表示:我是没办法啦!----你可以告诉士卒们,如果战场怯阵,触犯军法,就会株连其家属、女眷充军。

李斯曾经是管理“女闾”的高手,还当过“兰陵女闾的一把手”呢!

他给季缭出主意说:不能胡乱混编,军妓也要分出上中下品来进行分类管理。还有名字也不文雅----就叫“娱乐团”或“文工团”吧。要把军妓列入军籍,发给军饷。白日着军装,除了必要的军事训练、主要是让她们洗衣、做饭、分配干些杂活。晚上令她们穿上鲜艳的衣裳,给官兵表演歌舞音乐,以乐军心。不到需要的时候,决不可让士卒随便去睡。

另外你要从中选取一些胆大的军妓,训练成女牒报人员或杀手,日后必有所用!

季缭:遵命,末将这就去办理。

不久李斯和秦王,又起草签署颁布了新的军事条令,其中增加的条款之一就是:-----凡战时蹂躏民间妇女的,一律处斩!

秦军还有一条律令也很特殊:凡焚烧敌国民宅、践踏敌国农户庄稼者,斩首!(未完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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